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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远东和贝加尔地区投资项目遴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10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一)本《办法》旨在确定远东和贝加尔地区投资项目遴选程序。

  (二)投资项目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平等条件下获得国家支持政策;

  2.均衡参与投资项目的国家与私人间的利益;

  3.维护良性竞争环境,遵守俄联邦反垄断法。

  (三)由俄远东发展部审批投资项目遴选信息发布流程和本《办法》第(七)条所提文件的办理与提交程序说明。

  (四)本《办法》中的术语解释:

  投资项目:指具有时间和资源限制的整套措施,这些措施用于建设和运营新项目或现代化改造已有项目。项目投资者:指实施投资项目的国内外法人。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进行私人投资,借款投资和(或)引资投资,并需要得到国家支持政策。

  投资项目的国家支持:联邦执权机关和联邦主体执权机关实施的包括组织、法律、金融及其他方面的整套措施,旨在提高投资商投资的积极性、为其创造良好条件(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提高项目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

  投资项目净现值:指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在扣除原始投资额后,以贴现率折现后的现值。

  执行负责人:指相关预算资金的主要管理者和(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国家发起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实施投资项目所必需的交通、工程、能源和(或)社会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对投资项目和项目投资者所提交文件的要求

  (五)投资项目需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1.投资项目宗旨应与确定远东和贝加尔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战略文件宗旨相一致。

  2.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商品生产、劳动生产以及服务活动应放在远东和贝加尔地区各联邦主体地域内进行。

  3.需要国家对建设或现代化改造基础设施进行预算投资。

  4.投资项目的私人投资金额不少于10亿卢布。

  5.如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预算投资,则截至远东发展部审核投资项目时,私人已投资金不得少于项目私人投资总额的10%,也不得少于项目基础设施预算投资总额的20%。

  6.当没有国家投资预算支持时,投资项目净现值为负值;当投资者希望并且得到国家投资预算支持时,投资项目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针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分析应体现在本《办法》第(七)条第2款的鉴定书中。

  7.项目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

  (六)项目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1.股份不少于项目投资者固定资本10%的项目参与者(股东),以及项目领导团队和承建商应具有项目实施经验,包括推断投资项目计划回收率、确保项目达到经济效益预期目标等。

  2.投资者和参与者(股东)没有对俄逾期未还或未清理的债务,也未拖欠联邦预算债务。

  3.根据俄联邦破产法,投资者未被提起破产诉讼。

  (七)项目投资者需向俄远东发展部提交以下材料:

  1.当投资者希望获得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支持时,应提交商务计划、投资项目财经模式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2.包含项目风险评估及预算效益评估等内容的商务计划与财经模式可行性鉴定书。本条第2款提及的“鉴定书”应当在银行决定为投资者提供不少于项目私人投资总额20%的贷款额度后,由银行负责准备。若材料提交到远东发展部审核时,银行尚未做出贷款决定,则由金融委托顾问做出鉴定书。金融委托顾问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第一、按照上一年签订的融资项目合同数量和规模,金融委托顾问应进入国际金融机构和金融杂志(如《Dealogic(迪罗基)》或《Project Finance Magazine(项目融资杂志)》)评选的十大金融顾问之列。第二、在过去三年曾从事运输、能源、公共事业、社会和工业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融顾问,且每个项目金额不少于50亿卢布。第三、曾作为债权人或负责融资的金融顾问签订多个金额不少于25亿卢布的贷款融资合同,且在最后12个月内均完成了合同结算。此类合同近12个月内不应少于2个,近36个月内不应少于6个。

  3.当项目投资者需要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投资预算支持时,应按俄联邦财政部规定的方式提供项目预算拨款论证。

  4.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成本的计算。

  5.项目投资者关于准备签订投资协议的书面保证。

  6.投资项目合伙人和(或)信贷机构关于可融资弥补国家和私人投资缺口的书面证明。本条1-6款中提到的“文件”分别以纸质文本(1份)和电子文本(1份)的形式提交至俄远东发展部;投资项目的财经模式仅提交1份电子文本。

  三、投资项目遴选

  (八)投资项目遴选标准:

  1.私人投资与国家投资之间的比例。该标准所占比重为20%。

  2.2014-2025年间,项目纳税额加上向国家预算外储备所缴费用的总额与国家投资总额的比例。该标准所占比重为40%。

  3.投资项目达到计划产值(单位以十亿卢布计算)后第二年所创造的附加值。该标准所占比重为40%。

  (九)投资项目遴选包括以下阶段:

  1.确定本《办法》第(八)条列出的投资项目各项遴选标准的指数值。

  2.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投资项目各项遴选标准的额定值。

  3.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给出的公式计算投资项目加权平均值,即项目总分。

  4.按照总分对投资项目进行排序。

  (十)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投资项目各项遴选标准的额定值:

  1.将被审项目各项遴选标准的最大指数值作为每项标准的额定值。(被审项目包括从第一次遴选就参与全部遴选过程的投资项目)。

  2.投资项目各项遴选标准的指数值是指投资项目各项遴选标准的指数值与遴选标准额定值的比值。

  (十一)投资项目(Иi)加权平均值,即项目总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KH是投资项目(Иi)第H项遴选标准的指数值;Kмакс是参与遴选的所有投资项目的第H项遴选标准的最大指数值;BH是第H项遴选标准所占的比重;H是遴选标准的序号;H是遴选标准的数量。

  (十二)按照投资项目总分值(由多到少的顺序)对投资项目进行排序。

  (十三)根据投资项目排序结果,俄远东发展部将投资项目清单草案及各项目论证材料一并上报俄政府远东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远东投资项目实施分委会审核商议。

  (十四)分委会就俄远东发展部提交的所有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商议。分委会可运用校正系数P1(商业优先性)和P2(区域优先性)对投资项目(Иi)总分进行调整。每个校正系数的最大值区近于2。

  (十五)分委会对投资项目审核商议后(兼顾P1和P2系数以及投资预算上限),由俄远东发展部起草联邦政府关于批准远东和贝加尔地区投资项目清单的决议草案。

  (十六)俄远东发展部经与俄财政部和经济发展部协商后,制定并确认项目投资者、远东发展部及执行负责人三者之间的投资协议范本。

  (十七)经与俄远东发展部协商,可将投资项目的补充专项指标写入投资协议。